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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姐、空少是許多年輕男女的夢想,長榮航空近日徵400名空服員,報名至20日截止,但長榮航要求錄取者需簽《勞基法》第84條-1同意書,意即空服員的工時、休假等,可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。長榮航空表示,主動權在報考者身上,且簽約時會給空服員審閱期。
長榮航空發言人柯金城表示,在航空業裡,長程航線或越洋航線常常一飛都會超過12個小時,即超過勞基法規定工時上限,此規定對整個交通運輸業,甚至很多行業來說都不是很適合,因此才會產生84-1條款。
柯金城說,公司在招募公告中聲明此事,就是將主動權交給報考者,希望報考者能先行評估,之後也會對新進空服員詳盡說明簽署此條款的必要性,並給予充分審閱期,否則空服員錄取進來之後,長程夜間航班任務都無法派遣,對大家來說都是種困擾;至於短程航班,皆已符合勞基法規定,沒有簽署84-1條的問題。
桃園市空服員職業產業工會秘書長林佳瑋則表示,84-1條款雖是經過勞資雙方和議協商簽署,但報考者為了得到這份工作一定會簽,質疑長榮航空給予的審閱期是否足夠讓報考者能充分了解條文內容。
再者,桃職工會認為,勞動部不應該讓簽署84-1約定書的權利交給雇主與勞工,而是雇主跟工會協商出一個版本之後,再讓勞工簽署,避免像日前華航事件一樣,員工覺得雇主單方面訂定的勞資條件使其權益受損,導致抗爭事件再次重演。
另外,因長榮空服員沒有屬於自己的工會,林佳瑋表示,若有錄取者需要專業諮詢,可洽該工會求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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